开云kaiyun关于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第三批p试点企业数字化改造补助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

 

  根据《长春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(暂行)》有关要求,现面向

  (二)所申报的数字化改造项目在长春市内实施,符合国家、省和市产业政策;项目须于2023年12月29日(含)起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内实施并完工,即合同签订时间开云kaiyun、发票开具时间、付款凭证时间、项目验收时间均在此时间段内开云kaiyun,且未获得过省、市级财政资金支持;

  (三)项目完工后已达到国家工信部发布的最新版《中小企业数字化水平评测指标(2024年版)》二级及以上水平,且通过评测验收的第三批改造实施企业;

  (四)在长春市内生产经营,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,诚信经营,依法纳税,未被纳入失信惩戒主体名单、经营异常名录或其他失信主体名单,近三年在专项审计、绩效评价、监督检查等方面未出现严重违法违规情况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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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与数字化改造相关的软件、云服务支出,网关、路由等必要的数据采集传输设备支出。支持额度最高不超过按核定改造投入比例的50%,奖补金额累计最高不超过50万元。

  (一)试点企业提交申请。试点企业提交《长春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改造项目资金申报书》(附件1)及《长春市第三批试点企业数字化改造项目补助资金申报汇总表》(附件2)至所属各县(市)区、开发区工信主管部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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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(二)县区审核推荐。各县(市)区、开发区工信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真实性、完整性和符合性进行初审,汇总各试点企业申报书及整理《XX区第三批试点企业数字化改造项目补助资金申报汇总表》(附件3)正式行文到市工信局。

  (三)项目验收评审。市工信局受理各县(市)区、开发区工信主管部门推荐上报的申报书材料,并对项目情况、申报手续及申报材料的合规性进行审核,不符合条件的项目不得进入专家评审环节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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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(四)申报资金拨付。市工信局经专家评审、集体决策等程序,对公示无异议的试点企业予以资金拨付。

  试点企业需对项目申报材料真实性、完整性、准确性负责,一经查实有任何虚报不实情况,将取消试点企业资格,收回奖补资金。同时试点企业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评测验收、绩效评价等工作。

  向试点企业所在的县(市)区、开发区工信主管部门报送《长春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改造项目资金申报书》(附件1)纸质版一式四份及《长春市第三批试点企业数字化改造项目补助资金申报汇总表》(附件2)一式两份报给所在县(市)区、开发区工信主管部门;同时将附件1及附件2电子版材料(可编辑版Word和盖章扫描件Pdf)于2025年3月17日17:00前发送至邮箱,邮件标题为第三批+试点企业名称+长春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改造项目资金申报书(含汇总表)。

  各县(市)区、开发区工信主管部门收到域内试点企业上报的相关材料后,需主要做两项工作:

  一是试点企业报送的纸质版《长春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改造项目资金申报书》(附件1)四份和《长春市第三批试点企业数字化改造项目补助资金申报汇总表》(附件2)两份,各县(市)区、开发区工信主管部门自留一份存档,剩余材料于2025年3月19日17:00前报市工信局信软处。

  二是各县(市)区、开发区工信主管部门对域内试点企业上报的《XX区第三批试点企业数字化改造项目补助资金申报汇总表》(附件3)进行汇总并打印加盖工信主管部门公章,同时将汇总表的纸质版(一式一份)和电子版于2025年3月19日17:00前同步报送到市工信局信软处。